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尚某某**镇**小区**号楼,无业。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尚某某苇河镇河南屯主街与苇林运材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取缔。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2 mg/100ml,属醉酒。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
2.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衍赤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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