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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郡城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于2019年9月24 日被临时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2019年9月2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于某某驾驶一辆鲁RJ****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日兰高速东半幅自南向北行驶至开封日兰高速省界收费站(431KM+100M)处,与前方因道路堵塞在超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通行的林某某驾驶的鲁GT****/鲁V****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鲁RJ****号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薛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并胸部脏器损伤(肝、肠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驾驶人查询单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对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死亡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情况;6.视频资料:证实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强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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