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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易某某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社,住缅甸果敢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易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本县被害人张某某在“盛辉国际”APP上被他人骗取112630元。2019年8月5日,张某某被骗资金中的17000元经多级账户转入王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关联的银行账户和被告人易某某让柯某甲(另案处理)办理的银行账户内,然后由王某某、柯某甲取现存入被告人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被告人于某某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仍将该笔资金和其他诈骗资金取现后带出境外,在缅甸地区交给其上线。

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给上线“陌浮生”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取现,共计356万余元。

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易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己或指使柯某甲等人使用多张银行卡将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进行转账并在重庆市多个银行网点将犯罪所得赃款取现后反存到被告人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内,共计40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柯某甲、柯某乙、黄某某、熊某某、王某某、花某某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5.被告人于某某、易某某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晋阳

检察官助理:王  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易某某现被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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