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峡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习某甲为次年方便耕田,就携带1把锄头和1只一次性汽体打火机去农田烧稻草。当日13时40分许,习某甲用携带的一次性汽体打火机将其农田里的稻草点燃,后因控制不住火势,火烧至东北面的“****”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55亩,林木价值32936元。其中:烧毁杉木19亩,价值20821元;烧毁湿地松15亩,价值11782元;烧毁油茶1亩,价值333元。被告人习某甲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锄头(无手把)及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紫色藏羚羊牌)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及收条;习某甲身份信息;派出所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峡江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3、证人习某乙、习某丙、习某丁、习某戊、习某己、习某庚的证言;4、被害人习某辛、习某壬、习某癸的陈述;5、吉安鹭洲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甲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5亩,造成林木损失329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习某甲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习某甲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
检察官助理:杜**
附:
1.被告人习某甲现取保候审处:峡江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共壹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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