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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小习车行”摩托车修理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村委**村**号,现住本市**村**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习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先后收购赖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电动车共计五辆,经鉴定,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2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16日,赖某某在渝水区社会服务中心院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白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8元。

2.2018年12月25日晚10时许,赖某某在渝水区尚品国际A栋1412地下室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9元。

3.2019年3月27日14时57分许,赖某某在渝水区**路玉竹星城小区盗窃被害人胡安桂银灰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4.2019年7月17日,赖某某在明悦华城地下室内,盗窃被害人彭某某红色新蕾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

5.2019年8月5日凌晨5时许,赖某某在渝水区青年路幸福时光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戴某某黑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并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习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02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胜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习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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