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乔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场**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1日2时许,在蒙城县**路中国人民银行蒙城支行门口,因张某某随意辱骂陈某某,与陈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乔某路过时,欲给朋友张某某助威,与杨某某的朋友刘某、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随即张某某、杨某某参与到打斗中。期间,被告人乔某多次殴打杨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杨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计人民币11.5万,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徐某等人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乔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蒙)公司鉴(临)字【〔2018】〕27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蕴慧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乔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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