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21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陕西省米脂县**乡**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报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乔某甲谎称自己是“交警”,骗取了被害人高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乔某甲以母亲出车祸、自己做生意、买车要用钱为由骗取高某某35000元。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乔某甲在其快手账号上发布年轻女孩照片、视频,自称“单身、想结婚”,要求粉丝刷礼物加微信,在被害人加微信****,被告人乔某甲便冒充女性以各种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给其转账,骗取钱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乔某甲自称“马娟”,在榆林市榆阳区内诈骗被害人任某某16笔,共计6162元。
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乔某甲自称“李宁”,在榆林市榆阳区内诈骗被害人崔某某7笔,共计4494元。
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被告人乔某甲自称“李娜”,在榆林市榆阳区内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0笔,共计78851元。
2019年6月2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乔某甲在榆林市榆阳区内诈骗被害人贾某某520元。
综上,被告人乔某甲共计诈骗5人,诈骗所得1250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乔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任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证据光盘1张。
3.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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