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乡**管区**巷**号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来到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村曾某某的出租屋,用铅线打开外铁门锁,进入住宅后在二楼一卧室内的梳妆台抽屉里面盗走一枚黄金戒指、一条心形吊坠的黄金项链(两样首饰价值人民币9006元)和一对黄金耳钉(无法估价),后将上述首饰拿到榕城区**镇**村**围*巷*号**金银铺卖得赃款9930元。2020年1月17日00时多,民警在严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口头传唤严某某并将其带回调查。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严某某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三件被盗金饰所熔铸的金戒指、铅线一条、衬衫一件、西裤一条、鞋子一双;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被盗金饰的发票复印件、回收旧金凭证、谅解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章某某、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3块。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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