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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丘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2时,被告人丘某甲在龙门县**村丘某乙家中吃饭喝酒。16时许,被告人丘某甲酒后驾驶粤L7****号小型汽车从龙门县**村往龙门县**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与曾某某驾驶的粤A8****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由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到现场处理,并将被告人丘某甲带往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丘某甲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街道**村**号,电话1350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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