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丘某某编造自己承包了乐昌市秀水镇政府建设山塘水库工程的虚假事实,对外谎称投资该工程可获得分红,先后骗取被害人邝某甲、邝某乙、邝某丙、余某某“投资款”共计50000元,后丘某某又以获取分红需先支付“回扣费”为由,骗取邝某乙“回扣费”6000元。案发后,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多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玲
检察官助理 付瑾莲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丘某某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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