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21分许, 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沿新乡市凤泉区团结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京广铁路地下道南处时,与同车道相向而行的豫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告人万某某受伤,对方车辆受损。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万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万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半身照片、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被害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急救中心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情况说明、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红艳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乡市凤泉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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