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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现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由靖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5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赣*****学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靖安县**乡**村查册路口路段左转弯进入路口时,与前方道路上的行人余某某相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余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26日经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余某某家属就赔偿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车辆照片;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西神州[2019]病鉴字第S1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神州[2019]安鉴(宜春)字第0028号交通事故车辆属性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疏忽大意,未按规范安全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并负有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被害人余某某家属就赔偿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和316000元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自首。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文文

检察官助理:吴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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