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0********,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被告人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1时左右,被告人七某某与朋友到香格里拉市龙潭边的“**”酒吧喝酒,23时40分左右,七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酒吧停车场出来准备回家,当车行至**大道迪庆州电信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七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14.3mg/100ml,后民警将七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提取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拉茸七里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国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79****;保证人和某某,联系方式187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