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19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18时45分许,在海城市**镇**村村委会前面的广场上,因村里修自来水管道而与本村村民小组长张某甲(被害人,男,47岁)发生口角后,用水果刀将张某甲扎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张某甲开放性胸部损伤、血胸致膈肌破裂属重伤二级;2、张某甲脾破裂手术切除属重伤二级;3、张某甲左肘损伤属轻微伤;4、张某甲脾破裂手术切除后属八级伤残。
被告人丁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1张;
2.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病志、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乙、张某乙、孙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海城正骨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
7.视听资料:依法讯问被告人丁某甲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宝哲
张 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被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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