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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邓州市**乡**村**村,务农,住邓州市高集乡戴岗村丁庄7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依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5时8分许,在邓州市滨河路蓝湾嘉园大门北侧一饭店门前,被告人丁某某酒后将一辆粤Y*****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门口开到门前滨河路路沿石下。交警接报警赶到现场,丁某某下车逃跑拒不配合调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9.01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因其拒绝配合调查,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云中

2019年729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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