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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民主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吴官庄村8990号灯杆处时,与沿民主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此左转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的相撞,致被告人丁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丁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35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丁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丁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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