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于**镇**家属院**排**号,农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彭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泾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泾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谷某某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内发送办理假身份证件的信息,其朋友圈内的薛某甲(另案处理)也看到该信息。2018年5月份,薛某甲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了能够驾驶机动车,便产生了让被告人谷某某办理一假证件的想法;同时将自己想办理假证的想法告知谷某某,并让谷某某帮自己办理,谷某某表示同意并表明费用为1050.0元,薛某甲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13日以微信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谷某某1050.0元。被告人收款后,便以微信方式联系了自己的上线被告人彭某某,并微信方式支付给彭某某220.0元、被告人彭某某收款后又联系了自己的上线“诚信中国”,并以微信方式支付给“诚信中国”180.0元,同时彭某某将发给自己的薛某甲的照片发给“诚信中国”,并告知了邮寄地址。2019年5月24日,“诚信中国”将制好的假身份证件、驾驶证以快递的方式寄到延安宝塔**路**铺,因被告人谷某某的妻子薛某乙拒收而返回,被告人谷某某给被告人彭某某转款25.0元,被告人彭某某又让“诚信中国”将假证寄往原地址,谷某某的妻子签收并支付快递费用25.0元。被告人谷某某收到假的身份证、驾驶证后便交给了薛某甲。2019年8月7日15时许,薛某甲驾车时被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薛便拿出的名字为“李某某”的伪造身份证和驾驶证,民警发现其系伪造证件,经询问其交待系被告人谷某某办理。遂后公安机关将上列二被告人抓获,经审讯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彭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及驾驶证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旭
(院印)
附:
1.被告人谷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补充侦查卷叁册。
3.光盘贰张、伪造证件贰个、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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