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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某某职务侵占、诈骗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兴阳小区**幢**室,工作单位平湖市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2019年12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职务侵占罪

1、2019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平湖市卓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部置业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陈某某、金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谢某某的购房款、认筹金、定金并占为已有,侵占公司财物共计1014937元。

二、涉嫌诈骗罪

1、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办理“全民经纪人”业务需交钱做账刷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殷某某、沈某甲、沈某乙、张某某共计8万元。

2、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办理“老业主带新业主”推荐费业务需走账刷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柴某某1.2万元。

3、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购房优惠力度大需交钱做账刷流水过审计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共计1014937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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