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9********,汉族,专科毕业,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22时20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BL****号“领克”牌小型轿车,沿祥符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口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及民警郭某某、刘某某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证实了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抽血及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三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菊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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