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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1********0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湾行政村**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湾行政村**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贩卖毒品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2、2019年8月12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700元;

3、2019年8月13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4、2019年8月1 6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5、2019年8月1 8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6、2019年8月19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600元;

7、2019年8月20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8、2019年8月22日晚上,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

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9、2019年8月23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600元;

10、2019年8月24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500元;

11、2019年8月25日,张蝥军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500元;  

    12、2019年8月28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500元;

13、201 9年8月29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500元;

14、2019年8月30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500元;

15、2019年9月01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0元;

16、2019年9月04日上午,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200元;

17、2019年9月04日下午,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百米大道石油小区大门口,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 500元;

18、2019年9月06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延川县永坪油矿家属区,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800元;

19、2019年10月14日,张某某开自己的车(陕J3***1)在宝某某人民医院附近以埋雷的方式,给任某某(微信名:小仙女)贩卖了两小包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200元。

2019年10月14日晚,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延安市宝某某甘谷驿镇查获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当场缴获白色粉末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为海洛因,重:0.7800克,同日缴获张某某贩卖给任某某的两小包白色粉末毒品,经鉴定,均为海洛因,重:1.482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毒品鉴定结论、称重记录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延宏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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