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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泾河新城**街道**小区****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其堂兄周某乙、周某丙在周某乙家吃饭饮酒,期间周某甲约饮三两西凤六年白酒。2020年02月09日06时28分许,周某甲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环线高陵至泾阳段行驶至**高速出口防疫检查点时,执勤交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对周某甲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当日08时23分,民警将其带至泾河新城永安医院抽血备检。后经委托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0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院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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