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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永济市**镇**村**组。2019年12月26日因故意伤害被永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招聘工作平台联系到受害人张某甲,张某甲让其岳父孙某某到王某某家商量招工具体细节,后孙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2019年8月1日到饭店工作并给了王某某1000元现金作为招工定金。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编造各种理由骗取了张某甲及其岳父孙某某9691元钱。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改换车票为由不去饭店工作,受害人多次向王某某索要给付的钱款,被告人王某某将受害人某某甲、某某乙。案发后,王某某父亲已将退还赃款9700元,取得对方谅解。

2.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招聘工作平台联系到受害人祁某甲,后祁某甲让其妹妹祁某乙到王某某家中商量招工具体细节。祁某乙与王某某约定2019年8月9日到饭店工作并给了王某某1000元钱定金,后王某某又以还房租为由骗取祁某甲800元钱。2019年8月9日,王某某以没坐上车为由不去饭店工作。在祁某乙多次催要下,被告人王某某退还受害人祁某乙1800元钱。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招聘工作平台联系到受害人张某乙,后双方在永济市汽车站见面商量招工具体细节,张某乙与王某某约定2019年8月26日去饭店工作并给了王某某1000元钱定金,王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押给了张某乙,后被告人王某某以用身份证买车票为由将自己的身份证要回。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未去饭店工作,也未将定金退还,受害人张某乙多次与其联系均联系不上。案发后,王某某父亲退还给张某乙1000元钱,取得对方谅解。

4.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其朋友张某丙打算将自己已经抵押出去的摩托车以2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受害人贾某某。贾某某付钱后,被告人王某某以贾某某转给张某丙1900元钱,自己只收到1200元为由,不给受害人贾某某摩托车也不归还收取的1200元。案发后,王某某父亲退还贾某某1300元钱,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量刑建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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