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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何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4251990********,初中文化,长治市**印刷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单元**(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某县)。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曹某某、马某某、宋某某(三人已治安处罚)等人在长治市潞州区紫坊村一饭店聚餐时,因曹某某停靠在饭店门口的车被剐蹭一事,与孙某某、徐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四人已治安处罚)、张某乙等人在紫坊菜市场东门路边发生冲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街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场处置。在控制现场过程中,何某某对民警指令不予配合,持砖头对张某乙实施殴打,民警韩某某制止其时,又持砖头击打韩某某头部并踹其腹部一脚。经鉴定,韩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芳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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