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罚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及住所地:常德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光脑壳”、“慧儿”,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及住所地:常德市**镇**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2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8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7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亮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及住所地:常德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马强”,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常德市**镇**村**组,租住常德市鼎城区**街道**房。因犯盗窃罪,1995年3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12月9日被释放;因诈骗,1997年3月14日、2005年4月20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劳动教养1年,因故意伤害,2000年3月28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红”,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常德市安乡县**小区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2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被告人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03年,被害人余某某在表弟万某与陈某某打离婚官司时,为万某提供帮助,陈某某为此不满,请陈某甲(另案处理)出面请人教训余某某,陈某甲遂请贾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贾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冯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等人教训余某某。同年8月30日晚,张某某与陈某某、冯某某分头在常德市区寻找余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等人持刀在常德市**局后巷等候。当晚21时许,冯某某伪装成打的士乘客,将余某某骗至事先埋伏的巷内,冯某某控制住余某某不让其反抗,万某某、周某某等人持刀将余某某砍伤。随后,张某某向贾某某报告此事。次日,贾某某将陈某某所给人民币10000元交张某某等人瓜分。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六级伤残。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0月4日下午3时许,方某某(已起诉)为了帮卜某找卢某某处理二人间的经济纠纷,两人约定到本区***镇卢某某所开设的地磅房处找卢。出发之前,方某某邀集了周某(已起诉)、肖某(已起诉)、被告人万某某,并告知三人帮忙去教训一下卢某某,让三人等候电话通知。周某、肖某、万某某遂准备好了作案用的砍刀,等候方某某的通知。随后,方某某和卜某驾车来到卢某某开设的地磅房处,与卢某某发生了争执,方某某便打电话给周某,让三人立即赶往现场。三人乘车到达现场后,周某和肖某手持砍刀,万某某手提一个装有砍刀的鞋盒冲进了地磅房内,周某一手持刀对卢某某进行威胁,一手呈拳头状打向卢某某的头部。随后,方某某、万某某、肖某也上前用拳脚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后卢某某打电话报警,周某、肖某、万某某见卢某某报警后,便想乘车逃离现场,卢某某遂出门拦在车前进行阻止,周某、万某某、肖某便又下车对卢某某进行殴打。随后,由卜某驾车带方某某、周某、肖某、万某某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卢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0日、3月11日,被告人陈某乙、冯某某、周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鲁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万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被告人万某某还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陈某乙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万某某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万某某、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陈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晨宇

检察官助理雷隆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津市市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在安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