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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员工,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园**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本市南开区**小区员工,被害人张某某系**小区业主。2019年5月13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在**小区入口值班的岗亭处发生口角,后被害人张某某用手打被告人徐某某面部一下,经人劝开后被害人张某某离去。被告人徐某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小区入口围墙外与被害人张某某互相撕打,后双方在撕打中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手部受伤。当晚被害人张某某因左手腕肿胀至医院检查发现左手腕骨折,遂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左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左舟骨背侧撕脱性骨折,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就诊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之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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