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计管新,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村,现住云和县**街道**小区**栋**室。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1年5月16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6月23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7年2月8日、2019年7月4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管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被告人计管新至云和县浮云街道**小区快递存放点(**电器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订单价格为19.9元的妮维雅牌洗面奶两瓶。现涉案两瓶洗面奶已追还给叶某某,因其中一瓶洗面奶已被使用,计管新房东陈步梅代为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元。
2.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计管新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叶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订单价格为69元的爱诺牌沐浴露三瓶。现涉案三瓶沐浴露已追还给叶某某。
3.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计管新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饶某某的快递二个,内有订单价格为90.79元的檀香两份和22.8元的手机壳一个。手机壳已被计管新使用,现已追还给饶某某,陈步梅代为赔偿饶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3.59元。
4.2020年10月24日左右,被告人计管新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章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订单价格为9.8元的顽皮猴牌湿巾二十包。湿巾已被计管新使用,仅剩一包湿巾已追还给章某某,陈步梅代为赔偿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8元。
5.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计管新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订单价格为75元的《非人哉》漫画书一套。该书已被计管新丢弃,陈步梅代为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元。
6.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计管新至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尤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订单价格为279元的儿童羽绒服一件。现羽绒服已追还给尤某某。
2020年11月10日,计管新至云和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咨询其他事项时被民警询问,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次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淘宝订单截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饶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计管新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管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管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六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管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管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计管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计管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洁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计管新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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