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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居住地肥东县**镇**幢**室。2013年12月13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1月8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赵某甲在店埠镇旺华颐养公馆购买住房一套,通过被告人计某某争取到购房优惠。计某某陪同赵某甲分三期支付购房首付款,前二次共20万元正常交付,2019年10月25日下午在交付最后一笔余款191704元时,计某某让赵某甲将其姐姐赵某乙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计某某利用一人交钱的机会,将赵某乙银行卡上190000元通过事先准备好的POS机刷走,另收取赵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1704元。后计某某将191704元用于消费和还债。

2019年11月4日,计某某的父亲计某某筹措现金191700元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查询、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计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浩

检察官助理:杨妹梅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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