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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甲、祁某某等赌博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计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计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江苏常州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祁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1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处罚500元。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计某乙,女,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计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甲、祁某某、计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告知三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旭初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计某甲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坛区**麻将馆内,先后3次组织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为赌博人员望风。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计某甲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坛区**麻将馆内,组织张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为赌博人员望风。

2.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计某甲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坛区**麻将馆内,组织张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0000余元。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为赌博人员望风。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计某甲在其经营的常州市金坛区**麻将馆内,组织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0000余元。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为赌博人员望风。

被告人计某甲、祁某某、计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计某甲、祁某某、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甲、祁某某、计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祁某某、计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计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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