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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街**组。1998年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计某某驾驶黑A****2号轿车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被害人姚某某家附近,趁被害人家内无人之机,翻墙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家内盗取人民币200元后驾车逃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计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判决书等;

2. 证人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等。

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 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计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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