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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计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计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7的小型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计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被告人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计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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