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计**,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省**县,现住**省**县**镇双北区32号楼3单元302。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02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决定,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2时20分,被告人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KM**县**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沈**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沈**受伤,被害人沈**经抢救无效于20**年*月**日死亡。经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计**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崔**的证言;
3、桐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南阳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计**的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计**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魏丽娜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计**现被羁押在桐柏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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