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计广郑,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无证驾驶改装农用运输车,于2004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计广郑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其暂住地,使用捆绑双手、殴打、拿走手机等方式对其前妻赵某某进行非法拘禁。经鉴定,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计广郑于2020年6月24日投案。
被告人计广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广郑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广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计广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广郑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具有累犯、殴打的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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