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84号
被告人计同满,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计同满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8月12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3年5月13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8月19日释放。被告人计同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同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计同满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计同满于2020年11月6日5时许,至常熟市**镇**弄**号,采用溜门入户、直接拿取手段,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上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华为”牌手机、“OPPO”牌手机各1部。
被告人计同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手机2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相关被害人。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计同满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手机2部(均系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计同满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同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同满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计同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计同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王恒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计同满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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