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6日被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2时,被告人计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国际商贸城二期**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枣红色卡路西牌的电动车盗走。被告人计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六甲村村口一电动车修理店,并以25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电池卖给修理店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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