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里**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詹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3时20分左右,驾驶粤VR3****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普宁大道自西往东行驶,途经普宁大道下架山镇安溪村路段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碰撞到骑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甲英,造成张某甲英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甲英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我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英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英家属438000元,款项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某某、赔偿调解等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2.被告人詹某某的某某;3.证人蔡庆升、张某乙龙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路面情注意不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詹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另詹某某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x娜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块。
3.《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