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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自贡市**栋**单元**楼**号。2005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9月30日因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5月19日因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6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监视居住,现在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所戒毒人员詹某某向戒毒所管教投案自首称:在自己的家中藏匿有未吸食完的毒品冰毒。2019年11月19日自流井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詹某某的引领下,在其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卧室手机盒内依法查获壹袋淡黄色疑似毒品冰毒的结晶体共计10.61克。2019年11月22日,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詹某某家查获的疑似冰毒送检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詹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②立案决定书③监视居住决定书④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⑤抓获说明⑥证据保全书、清单⑦自首材料⑧前科材料;

二、证人邹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检查笔录、称量笔录;

五、鉴定意见书、告知书;

六、电子数据:搜查詹某某住所视频、称重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自贡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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