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詹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6********,汉族,江西新余人,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村**号,无职业。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6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詹某与廖某某(另案处理)因欲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便与傅某某(另案处理)在新余华亭宾馆旁一饭店内约定,由傅某某联系购买。傅某某便电话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以4万元的价格购,购买1公斤氯胺酮,先预付3万元,货到后再支付1万元。
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詹某叫廖某某按照傅某某的要求,向张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262010********)转款3万元。2015年12月20日13时许,张某某委托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镇高速路口,将装有氯胺酮、载有“汽车配件”字样的纸箱包裹交给长途汽车司机托运至江西省万载县,并告知傅某某。傅某某在收到消息后,告知詹某和廖某某,詹某、廖某某便叫傅某某去万载将氯胺酮拿回新余。当日22时许,傅某某受詹某、廖某某所托,租用出租车至万载长途汽车站接包裹,在拿到包裹后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接到的纸箱内查获氯胺酮一袋(净重975.8克)。
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詹某被列为网上逃犯,2020年4月26日,詹某到新余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傅某某、卢某甲、卢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予以运输,涉案氯胺酮97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詹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正远
检察官助理:张园园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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