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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徐某等人诈骗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270号

被告人詹某,女,1997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徐闻县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徐闻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徐闻县迈陈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玉带,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8********,壮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彦,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卓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东省徐闻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迈陈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莉琴,女,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丹县**镇**村委员会**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张公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东省徐闻公安局迈城派出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区**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王彦、邓卓龙、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王彦、邓卓龙、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王彦、邓卓龙、邹某甲等人虚构“领跃传媒”是一家对接商家及网红,为其提高曝光率的兼职平台,以完成发朋友圈、抖音点赞任务会得到奖励以及推荐新会员加入可以得到推荐佣金等为诱饵,网上购买他人微信账号并在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向每名被害人收取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入职费,平台注册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詹某等人以系统受到攻击等为由,宣布暂停经营并立即解散微信群、关闭APP平台。经查,本案被害人达一万余人次。詹某、徐某、黄玉带、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王彦、邓卓龙非法收取入职费共计人民币10240037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6422875.85元已于案发前返还给受害人;邹某甲非法收取入职费252134元,其中161404元已于案发前返还给受害人。

2020年3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詹某、邓卓龙、杨某甲抓获归案。同日,江西省公安局民警将郑莉琴抓获归案。同日,四川省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邹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3月23日,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黄玉带抓获归案。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王彦抓获归案。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徐某到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欧某某、王某甲、丁某某、戴某某、宋某某、刘某甲、向某某、周某某、吴某甲、胥某某、邵某某、马某某、廖某某、许某某、吴某乙、谭某某、兰某某、邹某乙、焦某某、谢某甲、陈某某、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乙、黄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甲、罗某某、杨某丁、杨某戊、刘某乙、杨某己、彭某某、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夏某某、杜某某、冉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王彦、邓卓龙、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王彦、邓卓龙、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中詹某、徐某、黄玉带、王彦、邓卓龙、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诈骗金额均为3817161.15元,均数额特别巨大;邹某甲诈骗金额为907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9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邹某甲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詹某、黄玉带、王彦、邓卓龙、郑莉琴、杨某甲、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詹某、徐某、黄玉带、王彦、邓卓龙、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邹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詹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玉带、王彦、邓卓龙、郑莉琴、杨某甲、张某某、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城

检察官助理:姜小青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被告人詹某先被监视居住于广东省徐闻县**小区**室,联系电话:1912487****;

被告人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21051****;

被告人黄玉带先被监视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区**路**小区**,联系电话:1310051****;

被告人王彦先被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联系电话:1590056****;

被告人邓卓龙先被监视居住于广东省徐闻县**小区**室,联系电话:1342016****;

被告人郑莉琴先被监视居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联系电话:1987783****;

被告人杨某甲先被监视居住于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联系电话:1858080****;

被告人张某某先被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镇**村红岩组47号,联系电话:15280368271;

被告人邹某甲先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08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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