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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抢劫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詹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乡**村**街**号,户籍在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詹某以谋取财物为目的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叶某甲,并以要给玉镯估价为由与叶某甲约定在屏南县天外天国际大酒店1011房间见面,后于同日下午离开酒店,期间詹某见叶某甲脖子上有一条金项链。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詹某与被害人叶某甲再次相约在上述酒店见面,詹某为取得叶某甲的金项链,遂将随身携带的能使人昏睡的茶叶泡成茶水混入叶某甲的白开水中,叶某甲喝下该茶水后熟睡,詹某趁机取下金项链,并于5时许离开酒店。10月27日,被告人詹某将该条金项链分为二段,分别在周宁县赛菲尔珠宝店和金伯福珠宝店置换金手链、金项链、金戒指、吊坠、手串、金手镯各一条及人民币(币种下同)14060元,总价值为33882元。经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涉案的金项链金(AU)含量为99.9%,重量分别为67.56g、42.40g。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詹某在周宁县**乡**村**街**号被周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质量保证书及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甲、林某某、翁某某、陈某乙、魏某甲、叶某乙、张某乙、魏某乙、魏某丙等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福建省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光盘。

7、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338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现羁押在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换押证、证人名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各1份,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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