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盗窃)(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2197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村**组**号。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7日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6日被铁岭市银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2日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佳兆业广场咖啡陪你吧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皮包内的MIUMIU牌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盗走,包内有英镑200元(折合人民币为1935.7元)。

2016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夹层吉野家店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内椅子上的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80元。

2016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胜利长廊鞋柜店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的黑色手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皮包内有一部华为P7-L07型号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一个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钱包内有185元现金。

被告人詹某某盗窃作案3起,所得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970.7元。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詹某某指认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

2.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汇率查询结果等书证;

3. 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大中价认 刑[2016] 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柏莹
代理检察员:  葛  岩

2016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