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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92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詹某甲伙同詹某乙(另案处理)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余份出售给他人,詹某甲非法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詹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与他人结伙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20212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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