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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集资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73号

被告人詹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里**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后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3月19日。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29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詹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詹某乙(系詹某甲丈夫,在逃,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资兴建小产权房、做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向同住一个小区的同乡及同乡介绍的朋友等社会人群以个人借款的形式非法集资,后将所借钱款用于放贷给他人或者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以及用于购买豪车等消费开支。经司法审计,从2009年12月至2015年4月19日,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及收取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等28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9540000元;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8日,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刘某甲等28个被害人22389867元人民币,支付刘某乙等28个被害人共计20590648元人民币。

另经查明,自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詹某甲伙同犯罪嫌疑人詹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为借口,承诺给予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其老家广东省饶平县向同县老乡等社会人群以个人借款的形式非法集资,后将所借钱款用于放贷给他人或者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等开支。经司法审计,从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6日,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及收取现金的方式向被害人詹某丙、邱某某等18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3055000元;经核算,詹某甲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408200元。

2015年4月下旬,詹某甲没有再定期支付被害人利息,并关闭手机后携款潜逃,致使被害人的借款无法收回。

2018年11月14日,民警将詹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借款借据、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房产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关于协助查询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的复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丁、詹某戊、张某某、陈某某、詹某己、詹某庚、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詹某丙等27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专项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霞

2019年11月11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九册、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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