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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詹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镇***。2020年7月2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詹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不用去学车不用考车就可以拿到驾驶证的虚假信息。2018年8月11日被害人詹某乙看到信息后,通过刘某某(系被告人的亲戚)找到被告人詹某甲,向被告人詹某甲转账16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被告人詹某甲收到转账后,将钱用于日常的开销。因被害人詹某乙一直没有拿到驾驶证,多次向被告人詹某甲追讨被骗的16000元,2019年1月29日、2020年4月17日詹某甲两次退还詹某乙6000元。之后,被告人詹某甲更换手机号、微信号断绝与詹某乙联系。

案后,被告人詹某甲家属退还被害人詹某乙10000元并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詹某甲在饶平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一方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在检察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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