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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詹某甲在桃江县***镇***村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相关信息。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詹某甲在并没有找到一次性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骗取其高中同学刘某某支付14000元一次性口罩款,并用于其自身信用卡还贷。2020年2月14日,仲某某联系王某某购买一次性口罩4000个,王某某联系到张琳约定以3.75元每个的价格购买该批口罩,张琳便将另一个人(未查实)订购的一笔一次性口罩订单转给被害人王某某。因此,张琳的下线刘某某向被告人詹某甲购买一次性口罩的实际购买人变成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2月15日,由于被告人詹某甲一直未发货,经被害人王某某及刘某某催促,被告人詹某甲向刘某某退还货款7000元。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詹某甲以假名字“詹某乙”向口罩收货人发送两箱方便面,并谎称口罩已经发货,要求刘某某支付口罩尾款7000元,当日刘某某向被告人詹某甲支付口罩尾款7000元。快递到后,被害人王某某得知到货物品系方便面,便要求被告人詹某甲退还口罩款,被告人詹某甲在并未购买口罩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货款被上线骗取,并删除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于2020年4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马迹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6日,被告人詹某甲父母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1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实施诈骗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甲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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