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广东省**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巷**号,现住**县**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罗湖公交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与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经张某某介绍,被告人詹某甲向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71份,价税合计12331973.1元,税额1654284.46元,被告人詹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张某某开票费用351500元。
同时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购买了二手手机和注册在他人名下的电话卡,在微信好友“饶客百货”处购买200多个微信群,并筛选微信群发布虚开信息,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詹某甲利用加入的微信群,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004008.36元,其中含税额727599.25元。
被告人詹某甲在没有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电话、微信购买了14家公司营业执照、发票专用等资料,并以该14家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8335981.46元,其中含税额2381883.71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了重大损失。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詹某甲将所购买公司的空白发票开具完之后,将所有用于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购买的二手手机以及以及所购买注册在他人名下的电话卡全部销毁并扔弃。
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9日,詹某甲的岳父詹某乙代为退交了相关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说明等;2.证人证言:詹夏青、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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