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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_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与张某某(已判决)联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经张某某介绍,被告人詹某甲在没有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先后以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的名义向江西**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43份,价税合计23598158.8元人民币,税额3255889.49元人民币,被告人詹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收取张某某开票费用568720元人民币。

被告人詹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詹某甲哥哥詹某乙代其退缴违法所得5687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坤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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