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6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詹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19时许,魏某乙(另案处理)与杜某某(另案处理)在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万豪KTV附近一商务楼二楼赌场内因赌博爆发冲突,被告人詹某甲、杜某某、詹某乙(另案处理)先后离开赌场至楼下杜某某汽车附近时,杜某某从其车内拿出两把铁锹,并将其中一把交给詹某乙。随后魏某乙纠集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到了楼下,后以“大哥”魏某乙为首的一方与以“大哥”杜某某为首的一方发生斗殴,其中詹某乙持铁锹与魏某乙一方数人斗殴,被告人詹某甲见状遂以推人、抓头发等方式积极参与斗殴,期间杜某某用刀具捅伤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魏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魏某甲、刘某甲、刘某乙、饶某某、詹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詹某甲、证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骥
2019年10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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