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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甲等四人虚开发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家集人民

起      

谢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衡水县,身份证号码14273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绛县横水镇**村**居民组。2019年11 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詹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饶洋镇****巷**号)。2019年11 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詹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身份证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道**花园*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饶洋镇岗****巷**号)。2019年11 月16 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詹某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以来,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詹某丙到淮南市陆续注册了淮南市五旭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等37家公司,在公司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后,由公司办税人员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孙某某打印发票并邮寄至非法购买发票的人员。截至2019年11月,淮南市37家公司共开出发票2617份,票面金额:235853942.38元。

2、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在合肥购买了合肥彩轩广告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其中27家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946 份,票面金额:2107565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依法扣押的电脑、金税盘、公司印章、公司财物章、发票等;

2.书证:搜查证、扣押清单、公司工商资料、税务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机关出具的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黄某某、姚某某、吴某某、孙某某、景某某、张某、袁某某、石某等人证言

4. 税务机关出具:关于淮南市五旭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说明

5.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詹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563份,票面金额:256929594.92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丙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17份,票面金额:235853942.38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孙某某、詹某乙、詹某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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