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生态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群众,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住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于2019年9月16日被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詹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工钩挖**街道**村与**村交界的“溪里峡”山场林地。被告人詹某甲与报案人林某甲对被钩挖的“溪里峡”山场林地存在权属纠纷,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钩挖的山场总面积为14166.87平方米(折合21.25亩),其中**村面积计11491.46平方米(折合17.24亩),**村面积计2675.41平方米(折合4.01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67.274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蓄积量为23.1400立方米,火炬松蓄积量为44.1344立方米,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和火炬松,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詹某甲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詹某乙、叶某甲、詹某丙、陈某某、余某甲、叶某乙、余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工钩挖“**”山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甲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岳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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