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未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031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詹某甲与黄某甲、刘某甲、黄某甲、张某甲等人在饶平县三饶镇华迪KTV包厢喝酒期间,刘某甲、黄某甲人因锁事与对面包厢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乙、黄某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詹某甲从黄某甲处得知情况后,从其摩托车上拿出一把西瓜刀,持刀砍伤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乙、黄某乙见状上前抢夺西瓜刀,二人在此过程中受伤,后被华迪KTV的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詹某甲逃离现场。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 张某某左肩胛部软组织裂伤、左肩胛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张某乙面部、左锁骨部及左手软组织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已达轻微伤。3.黄某乙右手软组织挫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已达轻微伤;4.刘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检验未见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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